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委托合同备案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备案范围为市市政公用监督站监管范围内的市政公用工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在开展检测业务前,将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报市市政公用监督站备案。
目前正在执行的合同,也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市市政公用监督站备案。
二、备案材料及程序
备案材料包括:检测业务委托合同、《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表》(详见附件)。市市政公用监督站受理后,对具备备案条件的,当场给予备案并发放备案编号,对不具备备案条件的说明原因,待整改完成后重新提交。
三、检测合同变更管理
检测业务委托合同备案后,不得随意更换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需提供更换的原因以及与原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解除合同的证明,由变更后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按照合同备案程序向市市政公用监督站重新办理该工程的合同备案手续。检测合同备案后,检测项目及范围需要变更的,检测单位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
四、相关规定
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在开展工程质量检测的见证工作前,应当查验《备案表》,发现检测单位及检测项目与《备案表》不一致的或未办理检测合同备案的,不得开展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未办理检测合同备案擅自开展检测业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市市政公用监督站将按照《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办理合同备案中弄虚作假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22年9月15日
(联系人:王慧军、曲健,联系电话:55680161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南九水路2号甲4楼410室—检测服务科)
原文链接:
http://sjw.qingdao.gov.cn/cxjsj23/cxjsj131/202209/t20220915_6373075.shtml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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